建筑工程资质加盟分公司资质标准及其管理的原则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26 647人看过
目前我国现有的资质管理思想与现在经济大环境和改革趋势存在的差距,资质管理要给企业造成危机感,使企业时时注意提高企业实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否则,就被降级或淘汰。国外建筑业是倒闭率最高的行业,我国则是最低的行业之一。只有面临生存危机,建筑企业才能获得提高,这是各行各业已经证明的事实。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建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历经1984年的《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1989年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1995年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至2007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但本文认为其中还有很多可商榷之处。
目前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限定经营范围。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建筑企业的活动范围限制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中的具体建设活动,即使是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也是向第三产业做了不大的延伸。这种限制人为的割裂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联系,使得建筑企业的从业面窄,只能在建筑市场上寻求业务。许多建筑企业为了增加业务范围,又以子公司的形式成立房地产公司监理公司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和税收负担。
层次类别繁多,2007年的《规定》继续坚持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3个序列,为建筑企业的社会分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34个层次85个类别也限定了企业只能在所申报的类别中进行建筑业务活动,不同种的资质业务范围和内容不同不得相互逾越;同种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进行竞争,而不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整个建筑市场上自由选择,严重制约了有活力企业的发展空间这种模式下为了追求利润,企业会尽量以现有实力承揽整个工程项目,然而受工程范围与规模限制,业主要求企业或以联合的名义投标工程,或者要求在工程内指定发包,人为导致工程肢解和招投标市场的混乱。约束企业发展。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市场日益细化和分化建设市场也不例外,建设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低成本解决一些机械设备甚至人员的租赁。以建筑企业为例出现了大型的大规模的机械设备、人员等租赁公司建筑企业不再需要申报资质所要求的机械设备等条件就可以从事施工。但是现有的资质申报条件中却有诸多要求错误地导向了建筑企业一定要有大而全的建设思想。
资质管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原则:资质分类宜粗不宜细,要减少内部障碍,给企业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使之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和企业潜力,最终通过竞争来诞生一批建筑业的航空母舰。这方面,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是开明的,值得我们关注。国外建筑业资质管理类别相对简单,同样是考虑了企业全面发展的问题。
资质管理要适当放宽有资金、人才、技术实力企业的进人,能够在建筑业造成吸引资金人才的环境,有利于全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和资金的充实。日本建设企业中,三井建设、住友建设、日产建设、东急建设等大型企业都是其它行业跨进建筑业的兼业公司。其它很多大型建设企业也有银行、保险、商社等集团或财团作为大股东。如果把他们拒之门外,对日本建设业会有釜底抽薪影响。
立程够程需迅速进同时促进专业化企业的发展。月是方便科研单位和研究人员,特别是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创造者尽快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2是鼓励实力不够的企业在专业分包的位置上拆分、重组,尽快完成专业化改造。3是方便挂靠单位和个人独立出来,减少纠纷净化市场,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
资质条件中个人技术资格是基础,这方面,我国建筑业还有较大差距。如果没有个人技术资格的基础,整个行业素质将大打折扣,出了问题,也不好追究责任者。国外这方面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
严格的资质审批认证制度是控制建筑企业市场准入的必要手段。目前各级建筑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审批的权力都集中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因此建议条件成熟时将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的权力分离,认定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最后的审批工作。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效率,有利于减少资质认定审批中的腐败现象,最终有利于资质认定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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