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加盟挂靠业务赖以生存的根基
发布时间:2022-01-22 409人看过
建筑资质加盟业务的界定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对于挂靠业务,官方并未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建筑业挂靠业务是指由于受到资质限制,某些不具备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挂名等方式借用具备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业务。为便于理解,笔者以建筑业施工单位为例加以说明。某施工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体)欲承包一项建筑业务,但是自身不具备承包该业务的某种或某些资质,该施工队“挂靠”到某家建筑公司,由该建筑公司出面参与该项建筑业务的投标,中标后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的施工、建设完全由施工单位进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全归属于建筑公司,与施工单位无关。 建筑资质加盟挂靠业务赖以生存的根基: (1) 理性经济人。建筑业务的需求者是“理性经济人”。甲方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拥有较高资质的建筑公司在投标时往往报价过高,然而能够提供相同建筑服务的建筑施工单位的报价往往较低,但其却因为资质问题无法入围建筑项目投标。因此甲方为了取得性价比高的施工单位通常对于“挂靠”行为采取默认态度,建筑施工队为了争取项目也会不断地寻求建筑公司挂靠。这一现象在建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在建筑同行之间对“挂靠”行为也同样持默认态度。 (2) 立法约束力弱。虽然建筑行业有一系列的法律明令禁止施工单位“挂靠”行为,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挂靠”给予明确的定义,各级法院在审判的过程都是依案件而异,审判的结果也是全然不同。与违法所付出的代价相比,挂靠经营带来的收益是更为可观的。因此,许多的建筑施工队会更偏向于以较低的违法成本博取较高的违法利益。 (3) 建筑资质加盟工程监督不力。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甲方招投标时在第一阶段会对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随后公布中标的企业,对于后面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督几乎没有。因此,施工阶段的疏于监管就给很多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可趁之机。 (4) 地域壁垒。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则,本地企业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会明确该建筑项目只能由当地的建筑公司承建。因此,许多具有施工建筑条件的企业想要打破地域壁垒,只能寻找当地的建筑公司,并挂靠到该公司对该建筑项目进行施工建设。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单位“挂靠”业务有其滋长的土壤,并且这一现象在建筑业行业普遍存在。因此,规范建筑业挂靠业务的会计、税务处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也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 二、建筑业挂靠工程业务税会处理 处理原则建筑业挂靠工程业务处理中的税会处理是比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因此本文参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以及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文件对挂靠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展开讨论。本文依据法律主体与经济主体统一的原则,挂靠业务的账务处理由被挂靠企业代为处理。依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等文件,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主要科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工程结算(挂靠经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等。“工程施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并依据其核算的两项内容设置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项二级科目。其中“合同成本”主要是指人工费、材料费、间接费等等。“合同毛利”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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